| 序号 | 案件领域 | 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苍溪县元坝镇XX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经营的3.2%高氯˙甲维盐微乳剂;监测项目名称:高效氯氟氰菊酯质量分数/%;技术指标值/明示值为3.0±0.3;实测值为4.2;检测结论为:所检项目高效氯氟氰菊酯质量分数实测值不符合Q/NTDF 39-2022 3.2%高氯˙甲维盐微乳剂标准要求。生产公司自动出具《放弃复检申请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农药)》序号12 |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7.00元(大写:壹佰伍拾柒元整);二、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157.00元(大写:叁仟壹佰伍拾柒元整)。 | 2026.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