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办发〔2014〕14号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月10日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
苍溪县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交通秩序,保障群众出行安全,提升城市总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区交通秩序管理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疏堵结合、综合治理”为原则,由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整体联动,综合管理。
第三条 县城区交通秩序管理以方便群众出行、优化交通秩序、巩固文明县城创建成果为目标,不断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严格交通执法管理,全面构建安全、畅通、便民、有序的城区交通环境。
第四条 广泛开展城区交通秩序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和维护交通秩序的自觉性。对违反交通秩序、影响管理的行为及时公开曝光。
第五条 按照“集中整治、注重长效、严格执法”的要求,依法查处机(电)动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行车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第六条 县城区实行限行、限时管理。限行车辆为二轮摩托车、机(电)动三轮车、拖拉机、农用车、大型货车、班线客车;限行时段为7:30至20:00;限行路段为解放路(人民西路路口至东城转盘路口)、人民中路全路段、兴贤街全路段、刘家巷全路段、人民东路南段。易燃易爆危化品运输车辆在以上路段实行24小时限行。
第七条 加强机(电)动、人力三轮车的管理。从严查处使用机(电)动三轮车进行经营性载客运输的违法行为;加强各类三轮车按规定停放、分道行驶的管理。
严禁非法生产、改拼装机(电)动、人力三轮车和机动车;严禁销售无产品执行标准的车辆;严禁驾驶拼装、改装车辆上路行驶。
第八条 合理规划公交站点,确保道路畅通。按照新标准,改建新建城区公交站点为港湾式候车站点,就近设斑马线,提高通行效率,解决公交车以路代站、超时候客等影响通行问题。
第九条 短途公交车实行分站停靠。每站停靠车辆应不超过1辆,每车上下乘客时间应不超过3分钟。后车到站,前车应驶离站点。班线客车按规定时间和班次发班,严禁站外转圈揽客。
第十条 划定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候客点和即上即下招呼站、临时泊车位。临时泊车位每次停靠时间应不超过3分钟,其他车辆一律不得占用。
第十一条 对出租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泊车区域及相关标识、标志、标线进行规范管理,保证车辆在划定泊车区域临时、依次、有序同向停放。
第十二条 在车站、医院、学校、影剧场、广场、公交站点等车流、人流密集地安装高清摄像头,对城区主街道实施视频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责任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区客运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城区客运行业管理和相关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公共交通规划、建设及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城区运输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客运中心站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严格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和客运车辆站外揽客及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出租汽车无故不使用计价器、乱收费、拒载、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拟订和完善交通秩序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城区机动车道交通标志、标线建设进行规划指导,负责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设施的安装;对机动车随意调头,机动车涉牌涉证(套牌、假牌、无牌、报废、遮盖号牌等),超员、超载及其它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制订城区疏堵保畅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城区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三)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区停车秩序和市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拟订、完善停车秩序和市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设完善城区泊车位标线和标识等设施,加强泊车位管理,探索建立专用车位以外泊车位的公司化管理制度;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治理占道经营、出店经营、占道堆放、不按规定停放等行为,重点依法查处规定时段、规定地段违法占道、不按规定停放等行为;组织开展城区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在重要节假日开辟临时停车场所。
(四)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城区公交站点、停车场的规划工作。具体负责规划建设城区交通市政设施和交通配套设施;负责城区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负责城区机动车道标线、划线工作。
(五)县监察局负责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学校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志愿者活动,在中小学校开展“手拉手”活动,积极推行交通安全知识进课堂等活动。
(七)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负责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宣传活动。
(八)县工商局、苍溪质监局负责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改拼组装三轮车、汽车等生产维修企业、经营门店的监管查处工作。
(九)县文明办负责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定期开展文明劝导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