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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4-04 来源:县政府信息中心 打印 关闭本页

苍府办函〔2014〕27号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四川省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四川省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2011年—2015年)》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档案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档案信息是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众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档案部门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具体体现,也是档案部门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科技进步,提高服务效率的必然选择。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信息共享、网络共建、远程利用、服务为主”的思路,大力开发档案资源,着力提高档案信息服务水平。在2013年县档案馆完成馆藏100万页档案全文数字化加工处理工作的基础上,对馆藏其他档案分期分批进行全文数字化加工处理。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工作,实现馆藏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利用。

  二、细化措施,规范管理

  (一)加快档案录入工作。2014年10月底前,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将本单位保管的、未移交档案馆的、永久或长期(30年)保管的档案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全部录入《四川省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县属中学、医院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录入;县级机关各下属单位要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同时,各乡镇要指导辖区内各村(社区)在2015年6月底前将所有档案目录录入《四川省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并将档案电子目录与“三农”政策作为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内容,刻录成光盘或挂接在互联网上,方便群众查阅政府公开信息和档案信息。

  (二)加强电子档案管理。按照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并存的原则,实行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归档双轨制,同步归档。从2014年开始,各单位必须在整理纸质档案的同时进行档案全文数字化扫描处理,实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同步管理和移交,并将电子档案报县档案局备份。县档案局要做好档案移交审查工作,对不按规定移交的,一律不予接收;对拒收后仍整改不落实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档案移交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制定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单位2007—2012年形成并保管的未移交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加工处理,报县档案局备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农工委、县畜牧食品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园林局、县农业局等部门要在2015年8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四)突出档案安全管理。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档案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的管理,确保档案数据库安全。县档案局要加强对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督促指导,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真实、完整、有效。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防止失密和泄密事件发生,非公开的档案信息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布,对已开放的档案目录查询服务,要通过身份认证、安装防火墙、数据备份等行之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档案信息系统安全。

  三、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议事日程,有计划、有步骤开展,逐步实现全县档案资源数字化、信息服务网络化、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化,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档案信息服务。

  (二)重视队伍建设。县档案局要进一步加强档案信息化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档案专业人才,同时要加大对全县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力度,不断提高全县档案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各单位也要结合工作实际,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档案工作者,切实保障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有序开展。

  (三)保障办公条件。各单位要配齐计算机、扫描仪(照相机)、打印机等基本的档案信息化建设办公设备,档案资料数量多的单位要配置服务器。同时,按照省档案局统一要求,全县要统一使用《四川省电子文档管理系统》,以确保电子档案移交进馆后与县档案馆系统能够有效兼容,未购置软件的单位要及时购置。

  (四)严格督促检查。县档案局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将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纳入档案工作检查内容和行政执法范围,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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