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关于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通知 » 详情
关于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4-22 来源:县政府信息中心 打印 关闭本页

 

 


 

 

苍府办发〔2014〕31号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族群众和睦相处、和衷共济,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1〕204号)和《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川民委〔2012〕5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社区民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以和谐社区建设为依托,以宣传教育、保障权益、完善服务为工作着力点,通过规范的制度、创新的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按照“民族政策教育进社区、民族文化宣传进社区、为少数民族服务进社区”的社区民族工作三项总体目标,切实做到政策明、底数清、网络全、渠道畅、氛围浓、效果实,使社区民族工作更加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民生。努力把社区建成各族群众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幸福家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动态管理下的全县少数民族信息数据库。

  1.摸清辖区内常住少数民族人员基本情况,建立常住少数民族人员台账。包括数量、民族成份、性别、年龄、职业和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及家庭地址等。

  2.摸清辖区内流动少数民族人员基本情况,建立流动少数民族人员台账。对此类人群,除上述内容外,还要详细记录其来源地,工作地点等相关信息。

  3.摸清辖区内少数民族人员的困难与问题,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详细记录包括空巢家庭、贫困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及其它困难家庭基本情况和主要困难、诉求,可能存在的矛盾隐患,以及打算如何解决等内容。

  (二)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

要通过制作民族政策、法规、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栏或展板,在辖区显著位置悬挂民族团结宣传标语、口号和海报,发放民族团结宣传资料,举办、组织民族知识培训班、座谈会、联谊等活动,将促进民族团结的元素自然融入到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感,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三)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1.建立社区少数民族服务窗口,社区少数民族人口多的要安排专人负责,并设立明显标识,以便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

  2.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联系点,及时掌握流动人员信息,帮助其解决就业、就医、住房、子女就学等实际问题。

  3.开展各民族人员之间“结对子,交朋友,促团结”活动,党员干部要与少数民族群众“结对子”,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交朋友”,向他们宣传政策法规,适应、服从城市管理的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4.做好少数民族群众扶贫解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家庭申报低保户、重症医疗和各类困难补助提供最快最优的服务,力所能及帮助他们,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四)建立健全长效制度。

  1.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社区民族信息报送实行季报制度,各社区要配齐专(兼)职民族工作干部和1名民族工作信息员,及时做好收集整理和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便于相关工作部门及时掌握情况。

  2.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制度。各社区要根据自身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社区民族工作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少数民族家庭实行一户一册、一人一卡管理,以便对本辖区少数民族人员及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3.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社区民族工作是各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党支部(委)书记为社区民族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职尽责,推动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努力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4.建立健全协调服务制度。建立由社区党员干部、少数民族代表、热心居民组成的民族工作协调服务小组,协调涉及少数民族的各种事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民族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制订和细化工作方案,保证民族工作干部和民族工作信息联络员及时到位,按照相关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责任明确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业务指导。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县民宗局要切实发挥好职能部门作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全县民族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定期不定期到重点乡镇、社区检查指导工作开展。县委统战部、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民族工作,确保社区民族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三)按期完成任务。各乡镇要在2014年4月30日前将辖区内各社区民族工作干部、社区民族工作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县民宗局。5月20日前组织召开社区民族工作会议,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6月20日前完成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服务窗口标识设置、流动少数民族服务联系卡的制作发放。6月30前完成少数民族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建立电子信息数据库并报送县民宗局(联系人:蒲远,联系电话:5222173),同时要根据人员变化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附件:苍溪县社区民族工作信息员登记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8日       


附件

 

苍溪县社区民族工作信息员登记表

 

填表单位(乡镇):                       (盖章)                              填表日期:2014年月  日

社  区

姓 名

职 务

性 别

年 龄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备 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8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