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以苍委办〔2009〕12号文成立了苍溪县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方便工作,现刻制“苍溪县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和“苍溪县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各一枚,即日启用。
二OO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