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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1-19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函〔2008〕27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8〕2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二、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参照执行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超龄人员年龄及工作经历的确认,要以其档案中的原始记载为准。对确不能提供原始档案记载的,要由其所在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核实确认,经公示后出具证明,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四、目前以低保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超龄人员按照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规定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如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须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以低保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初次缴纳不低于2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申请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的养老保险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后,按其规定执行。
  五、超龄人员按规定缴费参保后,对经县以上招工审批职能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在1985年12月31日前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情形的,其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返城知青劳动年龄内的知青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超龄人员有军龄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要以职工的原始档案记载为依据,经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六、我市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确认、统一办理、统一管理的原则办理。超龄人员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对超龄人员申请参保资格进行初审,报市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为超龄人员办理参保和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参保超龄人员档案和相关资料的接收和整理,由有档案管理资质的机构做好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七、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下发前已实施相应办法办理超龄人员参保的,要按照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要求予以规范。对自愿按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规定重新办理的,可在结清前期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重新办理参保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八、《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国有企业经办的集体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府办发〔2005〕20号)停止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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