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我县灾毁耕地复垦补助项目在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即将全面实施完毕进入竣工验收阶段,为确保项目竣工验收顺利通过,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竣工验收时间
全县灾毁耕地复垦补助项目竣工验收先由县政府组织县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再由市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进行复查和终验。县上初验时间为2009年4月5日至2009年4月20日,市上终验时间为2009年4月21日至2009年4月30日。
二、项目竣工验收的申报
灾毁耕地复垦补助项目竣工验收先由各乡镇申报,截止时间2009年3月31日。各乡镇在申报时要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自查报告一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县政府。
三、相关具体要求
(一)农户自行复垦补助项目。各乡镇要组织专人对农户自行复垦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工作完成后,要将受灾农户受损耕地的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如实填写《受灾耕地及居民点复垦情况统计表》,并将公示文本、公示结果和《受灾耕地及居民点复垦情况统计表》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经市、县验收合格后,乡镇再将余下的70%补助项目资金(30%补助资金已预支)支付给复垦农户。
(二)工程复垦补助项目。陵江镇、云峰镇、白桥镇、白鹤乡、中土乡、石马镇、白山乡七个工程复垦项目乡镇在申报竣工验收资料时,必须按照项目实施时所组织的人力、物力、机械设备填写收方记录,按照当地市场价格办理工程结算,绘制工程竣工图。经市、县验收和审计合格后再拨付工程款。对没有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或人为增大工程投入,所投入的资金由各乡镇自行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灾毁耕地复垦补助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顺利通过市、县两级验收。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毁耕地整理复垦补助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8〕72号)要求,规范操作程序,严格资金管理,严禁冒名顶替、虚报工程、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否则,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乡镇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