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第8、第9、第10号公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七、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八、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九、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十、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
十二、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十三、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月28日。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十四、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十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提出定额调整申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全程网上办理停业登记和复业登记。
十六、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延长到2020年5月25日。
十七、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非必须,不窗口”原则,在疫情防控期间大力依托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公众号、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通道,减少办税厅人员聚集。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疫情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