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机构性质】苍溪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是县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县应急委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二条 【指挥部领导】设指挥长1名,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5名,由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分管副县长的科级干部、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应急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担任。
第三条 【指挥部成员】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相应职责的具体落实,指挥部成员调整按县政府、县应急委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 【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各1名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
二、主要职责
第五条 【指挥部职责】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并监督执行。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分析研判全县森林防灭火形势,部署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并督导执行。
(三)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整治、巡山护林、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推动建立完善预警预报、区域联防、培训演练、预案体系、信息处置、火案调查、表彰奖励等制度机制。
(四)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统一调度、处置工作。
(五)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六)完成市森防指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职责】是县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好全县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落实县指挥部决定,传达贯彻上级森防指、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县指挥部的决策部署。
(三)向指挥部提请森林防灭火工作应急响应、指挥体系、能力建设、基础保障等建议。
(四)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
(五)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六)牵头组织编制并修订完善 《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和业务培训。
(七)掌握全县森林火情,组织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八)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九)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做好全县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做好森林防灭火档案管理和火灾统计工作。
(十)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县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县人武部:1、负责协调组织全县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消防培训;2、组织、调度、指导、协调驻苍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和民兵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抢险救灾工作;3、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二)县政府办公室:1、了解各乡镇各单位森林防灭火工作动态,向县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2、指导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报送、引导、处置等工作;3、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三)县公安局:1、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积极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及灾区社会治安,实施通往火场道路交通管制;2、依法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3、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4、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四)县应急局:1、协助做好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编制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参与编制全县森林防灭火规划,负责全县森林火灾专业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方扑救队伍建设;3、负责全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做好启动县级预案的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4、指导乡镇扑火队伍的培训和演练;5、组织、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6、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五)县林业局:1、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2、负责全县森林防火预防工作,指导开展全县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警、培训演练、防火设施设备和扑火队伍建设、灾后评估及生态修复等工作;3、负责编制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4、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防灭火规划;5、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处置未达到森林火灾县级应急预案中启动应急响应的初期火灾,做好启动县级预案的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6、负责国家森林公园(三溪口景区)和国有林区森林防火管理工作;7、指导乡镇扑火队伍和护林员的业务培训;8、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9、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责任乡镇工作开展情况;10、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六)县发改局:1、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负责森林防灭火项目的规划、争取、评审及立项工作,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3、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七)县经信局:1、负责指导电力、通信基站等部门(权属单位)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2、支持县级森林防灭火信息化建设,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为森林防灭火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保障;3、协调保证森林火灾火场应急通信畅通保障工作;4、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八)县教科局:1、负责全县中小学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2、做好受森林火灾影响的学生安全疏散工作;3、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任务。
(九)县民政局:1、指导殡葬服务行业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推进殡葬改革,加大文明祭祀宣传引导力度,倡导文明祭扫;2、协助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指导落实好公墓的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3、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十)县财政局:1、负责森林防灭火专项资金的筹集、划拨、监管工作,将县级森林防灭火所需经费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2、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十一)县人社局:1、负责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表彰奖励,协助善后工作;2、协调和指导受灾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3、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十二)县住建局:1、组织指导受灾房屋的安全评估,协调灾后重建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2、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1、支持森林防灭火通道建设,将森林防灭火通道建设纳入全县交通建设规划;2、配合做好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3、负责组织协调运力和火灾发生区道路畅通保障,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4、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十四)县水利局:1、做好火灾扑救水源保障工作;2、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增援工作;3、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十五)县自然资源局:1、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2、负责提供测绘成果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3、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十六)县农业农村局:1、配合做好农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2、负责农业用地范围内的火源管控,推进改变农村生产性用火习俗;3、做好林农结合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保证居民、农作物和牲畜安全,协调妥善安置灾民和灾后重建工作;4、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十七)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1、指导督促县内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单位开展防火宣传,落实防火措施,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2、负责组织指导在森林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疏散、撤离等工作;3、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十八)县卫生健康局:1、指导制定扑火伤员的应急救护预案,做好医疗救援保障工作;2、负责做好森林火灾发生地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指导和支援医疗救治工作;3、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十九)苍溪生态环境局:1、牵头做好秸秆禁烧工作;2、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二十)苍溪经开区管委会:1、开展全县油气管线周边森林防火宣传教育;2、指导监督各地开展油气管线周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3、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二十一)县网信办:1、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2、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处置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报送、引导、处置等工作;3、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二十二)县气象局:1、负责提供全县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2、与森林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森林高火险预警信息;3、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二十三)县消防救援大队:1、开展森林防灭火专业技能训练;2、积极主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3、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4、完成局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二十四)县武警苍溪中队:1、组织指导武装警察部队开展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组织指挥遂行森林火灾处置救援任务的武装警察部队行动;2、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联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2、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3、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原则,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工作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辖区内森林防灭工作监督管理责任,划定防火责任区,督促辖区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范围内森林防灭火责任,督促基层落实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4、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控、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警、基础设施、物资储备、工作经费、火灾处置等工作;5、安排森林防灭火工作专项经费,加强森林防火隔离带、消防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完善森林防火预警监测和指挥通讯信息系统;6、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处置办法,负责森林火灾应急扑救队伍和村居群众义务打火队的组建、管理、培训和演练,科学高效处置辖区内森林火情火灾。
第九条 【重点林区单位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2、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机构,落实好主体责任和“一把手”责任,划定防灭火责任区,将防灭火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和山头地块;3、科学研究辖区内森林防灭火形势,拟定年度计划,制定工作具体措施,全面安排部署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灭火各项工作;4、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隔离带、消防通道、消防水池、防火物资、信息监测等防控能力建设,严格火源管控,切实做实做好火灾风险防控工作;5、制定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方案,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进校园、进林区、进景区”系列宣教活动;6、常态化开展辖区内巡山护林、火源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整治专项活动,及时排查整治森林火灾隐患和林区违规用火;7、严格管控重点林区、火灾易发区等重点区域,进山路口、庙宇墓地、人员密集活动场所等关键部位和智障特殊人群等高危群体,制订切实可行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专案;8、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和协作支援机制,协调解决与相邻乡镇村组联防护林的重大问题;9、组织编制修订森林火灾处置办法,严格森林火灾应急扑救队伍和村居群众义务打火队的组建、管理、培训和演练;10、坚持领导在岗带班和职工值班制度,科学高效安全处置辖区内森林火情火灾;11、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1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做好森林防灭火档案管理;13、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三、工作规则
第十条 【方针原则】森林防灭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区域联防、军民参与、群防群治、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防灭机制。
第十一条 【应对处置】 未达到县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响应级别的森林火灾,由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指导。达到县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响应级别的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启动相应响应层级后,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议制度】森林防灭火工作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专题会议。在森林防火期内,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纳入县安委会例会议题,由县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在全县安全生产例会上统一安排部署。
第十三条 【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会议】由县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正副指挥长、成员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会议议题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长、相关副指挥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指挥长批准确定。会议拟讨论的文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指挥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事项】指挥部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第十五条 【调度会商】组织林业、应急、气象等部门(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会商,分析研判森林防灭火形势,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研究风险防范和应对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协调联动】建立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有效支援、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实现应对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整体联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内部日常工作和应急响应机制,确定专门股(室)及专人,高质量完成指挥部赋予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宣传教育】因地制宜制定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方案,多角度、多形式、全方面开展森林防灭火灾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培训演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防扑救森林火灾专题培训。加强森林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适时开展以协调指挥、联合行动为重点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火源管控】建立健全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制度,落实火源管理措施,推进森林防灭火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条 【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科学的应急保障机制,开展应急资源普查,备齐备足应急物资、机具、车辆、人员,防范和应对森林火灾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工作监督检查、挂牌督办、情况通报、约谈问责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送】森林防灭火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及时向市森防指、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报送重要火情信息和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开展情况。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发文管理】指挥部文件按程序报指挥长或授权委托的相关副指挥长审核签发;指挥部办公室文件按程序报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审核签发,重大事项请示指挥长。文件管理工作由县林业局统一负责。
第二十四条 【工作报告】成员单位每年6月前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防灭火工作开展情况。其他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等工作报告按时限要求完成。
第二十五条 【表彰奖励】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