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苍溪县徐氏中医诊所(负责人:徐洲,男,汉族,出生:1966年*月,住址:四川省苍溪县亭子乡****,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6****,联系电话:182****7027)
地 址:苍溪县陵江镇人民西街47号
2020年7月22日我局已对你诊所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处罚。你诊所无从轻或从重的情形,故对你诊所违法行为予以一般裁量,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 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 40%到 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 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的规定裁量罚款。
我局于2020年9月27日向你诊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卫医罚告字〔2020〕18号),你诊所签收并写明放弃陈述与申辩。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你诊所立即改正,并对你诊所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苍溪县农商银行营业部罚没款专柜(先到苍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开具缴款单后再到苍溪县农商银行网点交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