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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卫职罚字〔2020〕5号)

发布机构: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1-01-06 字体: [ ]

被处罚人:苍溪县宏焱建材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投资人:郑维坤,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1981年*月,住址:四川省旺苍县嘉川镇****,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1****,联系电话:180****999)

地 址:苍溪县东溪镇芙蓉村九组

2020年8月11日我局对你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未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职业病防护用品。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未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三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在检查后就组织劳动者参加了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培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裁量:(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到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的规定,对你公司从轻裁量,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0年12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卫职罚告字〔2020〕5号),你公司签收并放弃陈述与申辩。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苍溪县农商银行营业部罚没款专柜(先到苍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开具缴款单后再到苍溪县农商银行网点交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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