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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卫职罚字〔2020〕6号)

发布机构: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1-01-06 字体: [ ]

被处罚人:苍溪县东青加油站(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投资人:罗德军,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1970年*月,住址:四川省苍溪县东青镇****,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0****,联系电话:138****648)

地 址:苍溪县东青镇东光村一组

2020年12月9日我局对你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且逾期未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调取的表册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卫职罚告字〔2020〕6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

你已经因此行为受到本机关一次警告的行政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进行处罚,结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职业和放射部分)》序号16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立即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苍溪县农商银行营业部罚没款专柜(先到苍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开具缴款单后再到苍溪县农商银行网点交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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