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调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广退役军人发〔2021〕33号)文件精神,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提高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以《广元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0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公布的2020年广元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4983元)为依据计算调整护理费,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调整后为每人每月2708元。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调整后为每人每月2166元。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调整后为每人每月1625元。
四、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调整后为每人每月1354元。
上述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是离退休的,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是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仍按原护理费开支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