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何继红,男,现年38岁,汉族,住址:白桥镇白桥村一组42号,身份证号码:510824********1750,电话号码:187*****256。
违法地址:白桥镇龙门村一组。
案由:非法占地
2022年4月18日,我局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8月未经批准占用白桥镇龙门村一集体建设用地160.46平方米建住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现场照片
3.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4.询问笔录
5.调查笔录
6.户口簿
我局已于2022年6月2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0.46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160.4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的160.46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肆仟捌佰壹拾叁元捌角(小写:160.46×30=4813.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向往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