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全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08241972******** 联系方式:185834*****
家住:四川省苍溪县白山乡宝寨村2组
当事人李*明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5月6日,本机关收到苍溪县白山乡人民政府村建及自然资源部门反映当事人李*全未批先建住房问题,2025年5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建房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在苍溪县白山乡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机构调取当事人建住宅申请和许可情况,均证实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2025年5月1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2025年4月当事人在未取得建房许可批准的前提下开始场平,2025年5月初浇筑了地圈梁,2025年6月正式修建住宅,该建房屋为砖混结构。2025年6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新建的房屋现场检查时,发现已经地圈梁,正在进行一楼码砖。
2025年5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苍溪县白山乡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机构查阅当事人建住宅审批资料,白山乡人民政府审批管理机构证明当事人建房未办理建房手续属实,属于未批先建。
2025年5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李*全本人,当事人承认建房时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2025年6月16日,对白山乡人民政府宅基地审批负责人、白山乡宝寨村村支部书记、依法询问,均证明当事人在修建住房时向白山乡宝寨村口头申请过建住宅手续,但不符合审批条件未批准。
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苍溪县白山乡人民政府多次派乡村组干部入户宣传耕地保护政策,要求立即停止违法建房行为,期间乡村建、国土、安监办等部门多次开展了巡查工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表明:
证据一:苍溪县白山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份2页。证明当事人建房的地点、现状及事实等。
证据二: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苍溪县石马派出所调取当事人《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4份4页。证明当事人农业户口基本信息及住址。
证据三:苍溪县白山乡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建住宅未办理建房许可。
证据四: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李*全的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2份5页。证明当事人家庭基本情况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等。
证据五:执法人员依法对白山乡人民政府宅基地审批负责人、白山乡宝寨村支部书记的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材料,4份8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
2025年6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苍溪县白山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白(土地)告〔2025〕1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本机关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当场宣告后,并现场签字确认。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虽属哈密高压线拆迁移民,但在建住宅时,要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建房许可。当事人李*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溪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二批)的通知》第七十九条“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之规定,该项权利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苍溪县白山乡宝寨村2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60日内向苍溪县农业农村局或苍溪县白山乡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白山乡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