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5年抽查计划
八、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案卷评查制度
九、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十一、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2025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一、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1个: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地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肖家坝大道1号
邮编:628400 电话:0839-5222283 传真:0839-5266108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
1.政策法规股(安全监管股)
开展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和文物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重要政策调研和重要文稿起草。承担公文的合法性审核。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牵头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工作。对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服务质量。承担文化、旅游和体育经济运行监测和假日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指导推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对广播电视和文物系统、文化旅游园区、体育场馆、新业态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协调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人:何鉴峰 电话:0839-5612318
2.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
3)在网信办统筹协调下承担互联网信息内容的有关执法工作。
负责人:任鑫 电话:0839-5266778
3.体育股
负责拟订全县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县重大体育活动、重大设施规划,推动体育公共服务政策的实施。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群众体育活动;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拟订全县青少年体育、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全县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及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和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活动;负责县级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县性青少年体育比赛的竞赛组织及运动员资格审查等工作;指导全县体育训练和运动队伍建设;指导、组织县内举办的国内外重大比赛;组团组队参加国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国际性、全国性的体育竞赛;按规定审核(批)全县裁判员、运动员等级。推动体育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科研规划的实施。
负责人:母建国 电话:0839-6091102
4.文化股
负责拟订全县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的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具有苍溪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地方戏曲及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协调全县文化重大活动、重大设施规划。组织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和重大文艺活动。推动文化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组织公共服务活动。推动群众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等工作。推动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组织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的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和产品开发。拟订全县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申报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指导并组织实施文化遗产申报工作。指导推动大遗址保护展示和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工作。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县博物馆建设管理和业务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管理、民间珍贵文物抢救、文物征集工作。组织指导文物和博物馆领域重大科研项目、科技保护、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及装备技术提升。协调指导和组织开展博物馆领域交流合作。
负责人:汪杰 电话:0839-6091096
5.旅游股
负责拟订全县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生态康养旅游强县建设工作,推进全域旅游工作。负责全县旅游总体规划、重点旅游景区规划,指导辖区旅游景区(点)专项规划,指导推动重点区域、目的地、线路的文化和旅游规划。组织协调全县重大旅游活动、重大设施规划,推动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实施。负责组织全县文化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推进全县文化旅游营销体系建设。承担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负责旅游资源评价和信息发布。推进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动红色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乡村旅游发展和乡村文化振兴工作。负责全县国家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等旅游品牌创建指导、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生态旅游发展。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旅游统计、假日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推进推动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科研规划的实施,指导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
负责人:王红娟 电话:0839-5255555
6.广播电视股。拟订全县电视剧、广播剧和网络视听节目事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对全县电视剧、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与网络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拟订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和保障标准。负责广播电视“户户通”、广播电视建设等重大工程,承担广播电视扶贫工作,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公益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监督管理和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拟订全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监测监管网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广播电视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监督落实。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体系和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广播电视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协调推进广播电视领域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指导、推进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创作生产,指导、监管全县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
负责人:李朝怀 电话:0839-6091095
二、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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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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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 含 |
2307012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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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任 鑫 |
2307012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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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帖君帮 |
2307012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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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徐 俊 |
23070121024 |
|
5 |
刘 洁 |
23070121026 |
|
6 |
李 杨 |
23070121027 |
|
7 |
韩晓霞 |
23070121028 |
|
8 |
李 馨 |
23070121030 |
|
9 |
权仁棕 |
2307012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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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汤一鑫 |
2307012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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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兰 馨 |
23070121029 |
|
12 |
高峻毓 |
23070121033 |
|
13 |
陈治旭 |
23070121077 |
三、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广元市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http://www.sczwfw.gov.cn/jiq/front/item/bmft_index?deptCode=00847842-0&areaCode=510824000000
https://www.cncx.gov.cn/gongkai/show/20230420182128984.html
1.对严重违法行为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处罚决定的;
2.对严重违法行为拟给予吊销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处罚决定的;
3.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个人罚款2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4.案情复杂、群众投诉举报反响强烈或在当地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对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资料的查封、扣押。
3.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涉案物品查封或扣押。
4.对有证据证明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四)其他其它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苍溪县人民政府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8号(苍溪县司法局)
电话:0839-5587637
2.行政诉讼
单位:苍溪县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北门沟路298号
(三)当事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政策法规股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肖家坝大道1号(县文广中心五楼)投诉电话:0839-5612318。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
六、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旅游部分)》的通知(川文旅发〔2023〕6号)。
七、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5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清单名称:文化旅游体育市场联合监管。
2.抽查事项:对文化旅游体育市场进行联合检查
3.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抽查内容:通过在市场主体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网吧、娱乐场所、旅游景区、旅行社、出版物等市场经营单位。检查内容为:根据部门职责检查经营场所经营行为、排查经营场所安全隐患。对经营单位(场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证照办理、变更、悬挂监督检查;企业公示信息监督检查;对经营单位(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实名制、非法出版物、非法印刷及是否有侵犯未成年人等消费者权益经营内容的监督检查。对经营单位(场所)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市场主体库
1.娱乐场所(1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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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法 定 代表人 |
|
1 |
苍溪坤诚歌舞娱乐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上段(三清村一组) |
刘前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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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苍溪县美丽会娱乐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西段(现代商城四楼) |
李 斌 |
|
3 |
苍溪县天地无限歌城 |
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中段(大鹏商城四楼) |
寇 艳 |
|
4 |
苍溪县经典商务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县房管所综合楼三楼) |
邓 毅 |
|
5 |
苍溪县世纪金座娱乐城 |
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 |
马 毅 |
|
6 |
苍溪县全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望江街11号 |
宋蝴蝶 |
|
7 |
四川慕爱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一品天下-苍溪会客厅12号楼1.2层 |
张 蛟 |
|
8 |
苍溪县拾号音乐城 |
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98号 |
李春芳 |
|
9 |
苍溪县恒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陵江镇泰和大街广明国际购物中心负一层B1-14至21号 |
仲仕平 |
|
10 |
苍溪圣迪斯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东段(凯旋丽都) |
谢洪军 |
|
11 |
苍溪星河盛世娱乐有限公司 |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杜里路金雁·帝景豪庭纯1-1-17、18、19号 |
伏秀华 |
|
12 |
苍溪县夜猫电玩场 |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落叶缤纷路北段3号楼2楼1号 |
李 方 |
|
13 |
四川魔幻城堡电玩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北门公寓一楼497号 |
雍 三 |
2.网吧(8家)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1 |
苍溪县可可主题网吧 |
苍溪县陵江镇现代商城 |
陶志海 |
|
2 |
苍溪县茗缘网咖店 |
苍溪县滨江路中段 |
吴 凯 |
|
3 |
苍溪县雨点网咖店 |
苍溪县陵江镇红滨路上段17号 |
杨周琪豪 |
|
4 |
苍溪兴宇网咖 |
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2段24号 |
胡 敏 |
|
5 |
四川基音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
苍溪县一品天下会客厅6号3楼3层1-9商铺 |
刘 奕 |
|
6 |
苍溪县歧坪镇神龙网吧 |
苍溪县歧坪镇歧坪场 |
胡小明 |
|
7 |
苍溪县蜂巢东晨网吧网咖 |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东段(世纪华联二楼) |
安春梅 |
|
8 |
四川小钰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00号金港国际5幢2层5、6号 |
白 杰 |
3.旅行社/网点(11家)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1 |
四川环宇旅行社 |
陵江镇解放路西段196号 |
曹新芳 |
|
2 |
四川苍翠旅行社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三清社区梨仙湖商业广场4号楼3楼 |
温泓玮 |
|
3 |
成都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苍溪分社 |
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同心广场西侧二楼) |
曹新芳 |
|
4 |
广元康辉国际旅行社苍溪网点 |
红十字医院旁 |
胡秀荟 |
|
5 |
梦之旅神州国旅苍溪网点 |
滨江中洋花园241号 |
白 艳 |
|
6 |
中游国际旅行社(成都)有限公司苍溪服务网点 |
苍溪县陵江镇白鹤街42号 |
杨小丽 |
|
7 |
广元宝中文旅有公司苍溪县服务网点 |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人民西路0001幢1层1-1-7号 |
曾 婕 |
|
8 |
港中旅国际成都旅行社有限公司苍溪县嘉陵路营业部 |
苍溪县陵江镇嘉陵路西段23号 |
赵 倩 |
|
9 |
成都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苍溪县服务网点 |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晓古街32号 |
徐桂华 |
|
10 |
成都市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服务网点 |
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中洋花苑 |
杨甫良 |
|
11 |
四川省南充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苍溪红军路中段服务网点 |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300号 |
王瀚宇 |
4.高危体育(3家)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1 |
苍溪喜港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江南村五组6幢 |
张思刚 |
|
2 |
苍溪县动莱体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杜里路一品天下会客厅11号楼A座一楼 |
伏文定 |
|
3 |
四川斯跑尔特健身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
苍溪县杜里坝落叶缤纷路东段(县职工服务中心) |
冯 强 |
|
4 |
苍溪县滨江湾鸿运酒店有限公司 |
陵江镇赵公坝新区 |
冉月华 |
5.文艺演出(61家)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1 |
广元市雪豹歌舞团 |
苍溪县解放路枣子巷22号 |
陶 清 |
|
2 |
苍溪永亨婚庆服务有限公司 |
苍溪县白驿镇青石街 |
刘 鹏 |
|
3 |
广元鹏博文化演出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西段395号 |
王 艳 |
|
4 |
苍溪县鑫麟花灯艺术团 |
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街312号 |
陈太勋 |
|
5 |
苍溪金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群辉社区二组 |
李 康 |
|
6 |
苍溪县黔川飞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内西街 |
杨忠飞 |
|
7 |
苍溪县博公演艺有限公司 |
苍溪县歧坪镇龙门北路139号 |
郑博公 |
|
8 |
苍溪县璀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苍溪县白驿镇政府街65号 |
王正勇 |
|
9 |
苍溪县福正新庆典演艺传媒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北门大道 |
仲新江 |
|
10 |
苍溪县喜满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九曲溪街72号 |
郭 剑 |
|
11 |
苍溪县星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桂花树巷7号 |
罗 贤 |
|
12 |
苍溪县爱尚演艺庆典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人民西路(总爷府) |
张雪梅 |
|
13 |
四川省骄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碧秀花园) |
纪龑欣 |
|
14 |
苍溪县心牵手婚礼服务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东台街101号 |
杜 玲 |
|
15 |
苍溪县唯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九曲溪北街103号 |
苏 红 |
|
16 |
苍溪县李林民星演艺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九曲溪北街61号 |
李建国 |
|
17 |
苍溪县梨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向阳巷3号 |
刘 波 |
|
18 |
苍溪县皇嘉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62号 |
贾明淑 |
|
19 |
苍溪县天豹歌舞团 |
苍溪县歧坪镇红星路 |
魏开伟 |
|
20 |
苍溪县印象传媒庆典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东段161号 |
罗以勇 |
|
21 |
苍溪县黑豹演艺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嘉陵路东段 |
俸开华 |
|
22 |
苍溪县元坝镇金龙杂技团 |
苍溪县元坝镇裕鹤东路 |
罗光奎 |
|
23 |
苍溪县万豪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龙王沟路 |
梁 奎 |
|
24 |
苍溪县睿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九曲溪北街 |
杨永德 |
|
25 |
苍溪县五龙镇鸿运来庆典店 |
苍溪县五龙镇昌龙路北段288号 |
汪 波 |
|
26 |
苍溪县大唐演艺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望江路 |
罗以科 |
|
27 |
苍溪光容文艺演出有限公司 |
苍溪县东青镇东青社区 |
陈光容 |
|
28 |
四川嘉美量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杜里坝沿江景观资产A2 |
王 良 |
|
29 |
苍溪县高坡镇福进万家演艺 |
苍溪县高坡镇寨子垭场 |
杨芝华 |
|
30 |
苍溪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白鹤街44号 |
杨继卫 |
|
31 |
苍溪县红豆演艺有限公司 |
苍溪县云峰镇官山街88号 |
何聪明 |
|
32 |
苍溪县高坡镇黄猫垭金典演艺服务部 |
苍溪县高坡镇市场街27号 |
蹇莉萍 |
|
33 |
苍溪百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白观村一组398号 |
杨吉坤 |
|
34 |
广元亚昌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嘉陵路东段229号 |
李鹏飞 |
|
35 |
广元九鼎天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白鹤街枣子树巷8号 |
牛 江 |
|
36 |
苍溪红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供销社院内二楼 |
陈治宇 |
|
37 |
四川四季童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陵江镇红军路东388号 |
卢 建 |
|
38 |
广元瀚亭文化演出有限公司 |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陵江镇滨江路229号 |
颜太贵 |
|
39 |
苍溪县星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晓古街晓古文化驿站 |
谢小兰 |
|
40 |
苍溪县双拥艺术团 |
苍溪县陵江镇兴贤街76号 |
李 平 |
|
41 |
苍溪县体育舞蹈协会 |
苍溪县大郅俱乐部 |
罗桂华 |
|
42 |
苍溪县星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苍溪县歧坪镇红星路 |
韩芝伟 |
|
43 |
苍溪县鼓舞飞扬庆典服务 |
苍溪县陵江镇武云路31号附8号 |
邓昌雪 |
|
44 |
广元梨仙湖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嘉陵路东段132号 |
魏 鑫 |
|
45 |
苍溪县若兮婚庆礼仪服务部 |
苍溪县陵江镇江南新区(美好广场) |
徐 奎 |
|
46 |
四川嘉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168号 |
安 洋 |
|
47 |
苍溪县春之韵艺术团 |
苍溪县肖家坝文广新局文化馆二楼 |
蔺 媛 |
|
48 |
苍溪县简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嘉陵路中段44号 |
马从锦 |
|
49 |
广元盛名文艺演出有限公司 |
苍溪县彭店乡彭店场北街12号 |
赖永胜 |
|
50 |
四川驰来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229号 |
唐庭仁 |
|
51 |
四川雨霖传媒有限公司 |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三清花园30号 |
肖明元 |
|
52 |
苍溪县漓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苍溪县漓江镇新街 |
杨茂华 |
|
53 |
苍溪县喜乐神文艺传播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市场街141号 |
袁正中 |
|
54 |
四川创美声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人民东街189号 |
姚 刚 |
|
55 |
广元恒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解放东段92号 |
卢 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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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四川钻之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苍溪县分公司 |
陵江镇杜里坝BT项目安置点1幢1层1-1号 |
牛利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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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四川海草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
陵江镇梨仙湖商业广场8号楼2层 |
杨 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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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四川坤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陵江镇东台村66号1幢1层1-1号 |
罗 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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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苍溪县鸳溪镇民间欣欣乐队 |
苍溪县鸳溪镇院溪口社区兴盛街122号 |
徐会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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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广元梨城川剧演艺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西街22号2幢1层1-号 |
曹新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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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苍溪县博文演艺有限公司 |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歧坪镇龙门北路139号 |
郑博公 |
(三)2025年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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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 部门 |
抽査计划名称 |
抽査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査方式 |
抽查 比例 |
参与部门 |
检查时间 |
|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抽查检查 |
对娱乐场所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和经营情况的检查 |
娱乐场所 |
现场检査 |
30% |
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人社局 县人社局 |
2025年 10月31 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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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行业抽查检查 |
旅行社及旅游服务网点取得许可证情况和经营情况的检查 |
旅行社及旅游服务网点 |
现场检查 |
30% |
县市场监管局县交运局 县人社局 |
2025年 10月31 日前 |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抽查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的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现场检査 |
30% |
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
2025年 10月31 日前 |
|
|
城区游泳馆的抽查检查 |
执行国家相关安全标准情况,制度建立、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救生人员的配置及场所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
城区游泳场所 |
现场检查 |
30% |
县卫生健康局 |
2025年 10月31 日前 |
八、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案卷评查制度
(一)政执法文书样式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订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90号)
(二)案卷评查制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2〕78号)
《广元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广司发〔2022〕16 号)
九、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https://www.cncx.gov.cn/news/show/20241128182811608.html
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2024年11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
https://www.cncx.gov.cn/news/show/20241223144535857.html
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2024年12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
行政许可(36件):
行政许可结果公示:
https://www.cncx.gov.cn/news/show/20250108101423243.html
苍溪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2024年度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公示表
行政处罚决定(44件):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https://www.cncx.gov.cn/news/show/20250108101423243.html
苍溪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2024年度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公示表
3.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开展行政检查3048次,行政许可36件,行政处罚44件。
十、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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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 事项 等级 |
检查依据 |
检查 对象 等级 |
|
1 |
旅行社及其分社、网点、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 |
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 |
一般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一般 |
|
2 |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监督检查 |
重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一般 |
|
|
3 |
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一般 |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七十四条 |
一般 |
|
|
4 |
非遗项目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七条 |
一般 |
|
5 |
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
一般 |
|
6 |
艺术考级机构及承办单位、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 |
对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
一般 |
|
7 |
旅游景区 |
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一般 |
|
8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
对广播影视统计的监督检查 |
重点 |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
一般 |
|
9 |
有线电视播出机构 |
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一般 |
|
10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一般 |
|
11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 |
一般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
一般 |
|
12 |
文物商店和拍卖企业 |
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一般 |
|
13 |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三款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一般 |
|
14 |
新闻出版机构 |
对新闻出版统计的监督检查 |
一般 |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一般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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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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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悬挂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悬挂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4 |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悬挂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5 |
对娱乐场所经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6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7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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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9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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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建立自审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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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一款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3 |
对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二款: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4 |
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未按规定保留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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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立即悬挂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6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苍溪县文化市场从轻处罚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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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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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因初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警告。 |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
因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处警告。 |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因初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处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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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
初次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被查处,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
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
|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
初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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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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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行政处罚。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
违反本规定1次的,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警告,没收其播映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警告,没收其播映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苍溪县文化市场减轻处罚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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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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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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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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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 |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旅行社及时整改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适当减轻处罚 |
苍溪县文化市场从重处罚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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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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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营期间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并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23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28条违反本办法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事实存在,逾期未改正且经催告仍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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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2年内第3次查处的,或接纳3名以上8名以下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第4次查处,或接纳8名以上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及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4次以上查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及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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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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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第3次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可以并处五万元及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年内3次以上查处的,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及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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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2年第2次查处,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年第3次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2年3次以上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十一、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2025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
十一、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2025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比照执行《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苍府办发〔201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