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苍溪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苍溪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苍溪县统计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苍溪县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苍溪县统计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苍溪县统计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苍溪县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5年抽查计划
八、苍溪县统计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九、苍溪县统计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苍溪县统计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十一、苍溪县统计局2025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苍溪县统计局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苍溪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苍溪县统计局
地址: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西段320号
邮编:628400
电话:0839-5222562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1个:
统计业务管理股
主要职责: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负责对全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统计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拟定全县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制定地方统计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县统计调查业务的设计和监管,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审核、备案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负责统计法制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听证、应诉及其他有关法律性事务;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股室负责人:肖俊 联系电话:0839-5222562
二、苍溪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持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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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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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东 |
2307013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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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含锦 |
2307013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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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黄英 |
23070133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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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肖俊 |
23070133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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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罗淑琼 |
23070133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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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苟化宇 |
23070133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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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苟荟 |
23070133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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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王爽 |
23070133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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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谢蓉华 |
23070133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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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王杰 |
23070133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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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寇鑫宇 |
23070133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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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谢继刚 |
23070133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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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梁伟 |
23070133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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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蒋政发 |
23070133024 |
苍溪县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http://www.cncx.gov.cn/news/show/20210203181737744.html
四、苍溪县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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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审核项目 |
承办机构 |
审核条件 |
审核依据 |
审核机构 |
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 重点 |
审核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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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苍溪县统计局 |
罚款5万元以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订,下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三十八条 |
苍溪县统计局业务管理股 |
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相关证据资料、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实体内容为统计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内容为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其他内容为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 |
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五、苍溪县统计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1.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2.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苍溪县人民政府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8号(苍溪县司法局)
电话:0839-5587637
(2)行政诉讼
单位:苍溪县人民法院
地址:苍溪县北门沟路298号
3.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苍溪县统计局业务管理股
地址: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西段320号
投诉电话:0839-5222562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
《统计违法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四川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六、苍溪县统计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2014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
《四川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川统计〔2024〕7号)
七、苍溪县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4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2项)
1.检查是否存在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不当做法
(1)检查是否存在把统计部门作为地方目标完成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包括将统计部门作为完成地方某些指标总量、增速、位次目标的责任单位(包括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协调单位等)。
(2)检查是否存在要求调查对象按一定幅度报送统计数据的文件和做法。
(3)检查是否存在为各项评比、资格认定提供个体统计资料的文件和做法。包括统计部门为企业自身争取有关优惠政策、申报名牌产品等提供证明的文件和做法。
2.检查有关企业直报工作情况
(1)企业的真实合法性。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基本情况是否属实,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行业代码、登记注册类型编码是否准确,是否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一致。
(2)企业依法提供统计台账资料情况。企业填报的联网直报报表数据是否准确,主要检查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指标;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标;建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指标;批零贸易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指标;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指标等。
(3)企业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4)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情况
(二)市场主体库
截至2025年3月,所有在库规上(限上)企业。
(三)2025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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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全年抽查比例 (数量) |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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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按《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苍溪县统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
5家 |
2025.1-202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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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 |
3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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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 |
4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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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上服务业企业 |
3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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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元市统计局关于“双随机”工作的有关要求,统计业务管理股当年初制定初步检查计划,汇总后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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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苍溪县统计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
九、苍溪县统计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https://www.cncx.gov.cn/news/show/20250106185016883.html
十、苍溪县统计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苍溪县统计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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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主要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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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检查 |
监督检查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重要检查事项 |
1.执法检查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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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检查 |
监督检查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1.执法检查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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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经委托,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等行为的检查 |
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委托,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的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1.执法检查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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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要求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检查 |
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是否经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以及统计资料填报人员在统计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提供统计资料的,是否由本人在统计报表上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盖章的除外。 按照规定通过联网直报等网络传输方式直接报送统计数据的统计调查对象,是否设置统计电子台账,并打印、留存统计报表,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以及统计人员是否在统计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
一般检查事项 |
1.执法检查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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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要求使用统计数据行为的检查 |
监督检查统计资料依法公布前,是否存在有关单位和个人泄漏和公开使用的情况。公开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公布的内容一致,不得故意篡改和编造。 |
一般检查事项 |
1.执法检查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
苍溪县统计局不予和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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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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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统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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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该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后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该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完毕后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3. 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3.《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苍溪县统计局从轻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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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
1 |
统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
1. 有证据证明受干预或者胁迫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减轻处罚。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统计违法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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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统计局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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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
1 |
统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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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统计执法检查期间,不收敛、不收手,仍然从事统计违纪违法活动的。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一年内被责令整改三次以上的。 3.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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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苍溪县统计局2025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苍府办发〔2019〕29号),结合统计行政执法实际,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三)任务措施
1.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紧密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3.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人员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2.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3.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执法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开展行政执法。
4.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三项制度”执法程序。
5.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股室(中心)要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落实。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股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苍溪县统计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2.强化统筹协调。各股室(中心)开展工作要与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统计法治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相结合,逐步规范完善,着力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3.接受工作监督。自觉接受县人大、县法制办、县司法局对统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