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苍溪县水利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2025年)

发布机构:苍溪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5-08-22 字体: [ ]

一、苍溪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苍溪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苍溪县水利局行政执法权利、责任清单

四、苍溪县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苍溪县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苍溪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七、苍溪县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5年抽查计划

八、苍溪县水利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案卷评查制度

九、苍溪县水利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苍溪县水利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于、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十一、苍溪县水利局2025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苍溪县水利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内容

一、苍溪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苍溪县水利局,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0号,邮编:628400,电话(传真)0839-5222801。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1个:苍溪县水利局水资源股,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水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依法对各类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和调解各类水事纠纷;依法管理和保护水域、水工程、水资源、水文和防汛抗旱等水文监测有关设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负责全县水利水电移民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水利行政综合执法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水利行政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组织实施行业依法治理、法治政府建设;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工作;办理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负责水利政务窗口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负责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承担本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处理水利综合行政执法争议,审查和备案全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案件,依法纠正违法、不当水利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指导全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受理全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的信访、投诉、举报及处理工作。

负责人:李光蓉 联系电话:(0839)5222801。

二、苍溪县水利局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姓名

执法证编号

性别

备注

1

靳德志

23070118001


2

黄建民

23070118038


3

陈太华

23070118022


4

张廷鹏

23070118023


5

程时为

23070118024


6

谭 壮

23070118045


7

周国瑞

23070118049


8

汪婉秋

23070118051


9

刘 波

23070118021


10

宁 科

23070118028


11

张 越

23070118047


12

林小伟

23070118046


13

赵 良

23070118029


14

李在平

23070118048


15

王安平

23070118030


16

彭必忠

23070118031


17

伏 丹

23070118032


18

李林奇

23070118033


19

赵 云

23070118034


20

杨 堃

23070118025


21

李光蓉

23070118035


22

杨丽琴

23070118037


23

李明生

23070118040


24

张雪芹

23070118041


25

胡华爱

23070118039


26

张盈盈

23070118033


27

黄 河

23070118044


28

匡翀羽

23070118050


三、苍溪县水利局行政执法权利、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苍溪县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四、苍溪县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一)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较大数额罚款;

2.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3.责令停产停业;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5.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

6.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重大行政强制:

1.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2.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3.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五、苍溪县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1.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2.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苍溪县人民政府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8号(苍溪县司法局)电话:0839-5587637

(2)行政诉讼

单位:苍溪县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北门沟路298号

3.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苍溪县水利局直属机关纪委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0号,投诉电话:0839-5222801

(换成本单位监督部门)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2.《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

六、苍溪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苍溪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参照《四川省水利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及分类检查规则(2025年本)》和《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5年本)》执行

https://slt.sc.gov.cn/scsslt/c109022/2025/2/12/390418e5aada440cb1427e3178db6525.shtml

七、苍溪县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5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清单名称

抽查事项

检查方法

执行股室

检查时间

1

防汛检查

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随机抽查

水旱灾害防御股,水资源股

2025.5-2025.10

2

水土保持监督

检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预防监督

随机抽查

水土保持股,水资源股

2025.1-2025.12

3

水资源检查

水资源管理检查

随机抽查

水资源股

2025.1-2025.12

4

水利工程检查

对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进行检查

随机抽查

规建股、水利股、河湖管理股,水资源股

2025.1-2025.12

5

河道采砂检查

对河道采砂行为进行抽查

随机抽查

河湖管理股、水资源股

2025.1-2025.12

6

水利工程质量

检查

管理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随机抽查

规建股、水利股、质监站、水资源股

2025.1-2025.12

7

农村饮水安全

检查

对农村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随机抽查

水利股、水资源股

2025.1-2025.12

8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随机抽查

河湖管理股、规建股、水资


源股

2025.1-2025.12

9

水政监督检查

水政检查

随机抽查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股

2025.1-2025.12

(二)市场主体库

序号

企业/单位/项目名称

主体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项目编号

1

苍溪县乡镇供水有限公司

企业

915108242061006804

2

苍溪县乡镇供水有限公司东青水厂

企业

91510824MAD8RRY13E

3

苍溪县乡镇供水有限公司白驿水厂

企业

91510824MAD8RRR6XP

4

苍溪县石门供水站

企业

91510824772952212L

5

四川聚宝源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

91510824MA6252XE7N

6

苍溪县嘉缘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

91510824779808723J

7

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

企业

915108245697224893

(三)2025年抽查计划

序号

清单名称

抽查事项

检查方法

执行股室

检查时间

1

防汛检查

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随机抽查

水旱灾害防御股,水资源股

2025.5-2025.10

2

水土保持监督

检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预防监督

随机抽查

水土保持股,水资源股

2025.1-2025.12

3

水资源检查

水资源管理检查

随机抽查

水资源股

2025.1-2025.12

4

水利工程检查

对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进行检查

随机抽查

规建股、水利股、河湖管理股,水资源股

2025.1-2025.12

5

河道采砂检查

对河道采砂行为进行抽查

随机抽查

河湖管理股、水资源股

2025.1-2025.12

6

水利工程质量

检查

管理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随机抽查

规建股、水利股、质监站、水资源股

2025.1-2025.12

7

农村饮水安全

检查

对农村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随机抽查

水利股、水资源股

2025.1-2025.12

8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随机抽查

河湖管理股、规建股、水资源股

2025.1-2025.12

9

水政监督检查

水政检查

随机抽查

水资源股

2025.1-2025.12

八、县水利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案卷评查制度

(一)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办政法〔2016〕229号)

(二)《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四川省行政执法流程标准》

(三)广元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广司发〔2022〕16 号)

九、苍溪县水利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https://www.cncx.gov.cn/isearch.html?q=%E6%B0%B4%E5%88%A9%E5%B1%80&t=&dt=&ot=timedesc&did=&siteid=&pageIndex=2

十、苍溪县水利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于、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一)苍溪县水利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事项

划分

检查内容

监管方式

1

取水监管计划

一般检查

事项

对取水单位取用水行为的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

2

水利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行为监管计划

一般检查

事项

对市场主体资质条件、招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等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

3

水利工程专项监管计划

重点检查

事项

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建设程序、强制性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执行、“四制”执行、质量、安全、投资、进度、验收管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监管

4

河湖管理专项监管计划

一般检查

事项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

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

(二)不予、免于、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1.不予、免于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

适用条件

1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额在三万元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

2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阻碍的,不予罚款。

3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垃圾、渣土在5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的,不予罚款。

4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5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种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的,不予罚款。

6

围湖造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围湖造地在1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

7

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围垦河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

8

擅自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二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影响的,不予罚款。

9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下,经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验收的,不予罚款。

10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不予罚款。

11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改正且不存在水土流失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12

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破坏程度轻微,不影响防洪排涝功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不予罚款。

13

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废弃物不影响行洪能力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不予罚款。

14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取得水行政许可后,尚未开展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活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撤销水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1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之一的。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非经营性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16

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非经营性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2.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具体情形

依据

1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水行政处罚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3.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具体情形

依据

1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一、苍溪县水利局2025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比照执行《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苍府办发(20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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