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集中更新行政执法公示目录(2025年)

发布机构: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5-08-22 字体: [ ]

一、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苍溪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苍溪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5年抽查计划

八、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案卷评查制度

九、苍溪县农业农村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十一、苍溪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集中更新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1个: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0号(政府便民中心四楼)

邮编:628400电话(传真)     0839-5583110

(二)苍溪县农业农村局执法机构设置:

1.农田建设管理股(苍溪县耕地质量保护站)

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农田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负责拟订全县耕地保护、地力建设的规划与措施;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拟订农田建设技术标准及规范,并指导实施。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国际合作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与基本农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建设和保护工作;参与中低产田土改造等有关工作,开展耕地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产品及技术的试验示范、效果评价和推广应用等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相关项目的立项、建设、验收和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数据平台建设和管理维护,负责全县耕地质量信息统计和信息化发展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新增耕地质量鉴定工作。

负责人:孟 辉 联系电话:0839 5583133

2.种业发展和农药肥料股(种植业发展管理股)

负责起草全县优质粮油产业发展政策、规划。承担指导种植业(粮油)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牵头农业防灾减灾。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有关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全县乡村产业发展,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牵头起草全县农作物种业发展政策、规划。负责拟订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蚕种等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指导种子基地建设。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国有农场的发展与管理工作。拟订猕猴桃、苍溪雪梨和中药材等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承担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牵头农业禁毒工作。

负责人:任小平 联系电话:0839-5583503

3.苍溪县农业技术推广站(苍溪县种子管理站)

负责全县粮油产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粮油作物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承担粮油提质增产、节本增效、抗灾避灾预案和灾后恢复生产措施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对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承担农业新技术研究应用与推广;负责发展新型粮油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国家相关涉农项目的编制与实施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作物种子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种子产业发展规划;对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种质资源、备荒种子进行管理;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物种资源保护、野生珍稀植物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协同开展种子市场秩序规范整顿和涉种质量纠纷田间现场调查鉴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管理;负责国家、省、市、县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对辖区内选育引进的新品种进行审查、申报,确定主推品种;对辖区的农作物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参与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行为;加强备案管理,开展从业培训,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健全档案;承担法律法规及行政审批中赋予其他职能职责。起草全县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政策、规划。牵头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蚕种等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的种子储备调拨。指导农作物种子建设。承担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承担外来农业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站长:任小平 联系电话:0839-5583503

4.苍溪县经济作物技术指导站(苍溪县良种场)

负责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经济作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指导现代农业园区政策与规划的组织拟订以及现代农业园区评定、示范创建等工作。负责拟订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作物重大项目的规划、论证与组织实施;负责主要经济作物生产标准、主要生产技术措施的制定与组织实施;负责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引进、筛选、培育、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服务工作;负责经作品牌整合、打造及宣传推广,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申报与实施;贯彻执行全县“菜蓝子”工程的方针政策和建设工作。承担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相关工作;负责良种场国有资产、土地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站长:程秋博 联系电话:0839- 5583191

5.健康养殖业发展管理股

负责起草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畜牧标准化和体系建设。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畜牧业、奶业发展和畜牧生产防灾减灾。负责监督管理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检疫。负责农作物秸秆等饲用饲料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指导饲草良繁体育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和加工流通。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承担饲草良种、种畜禽等监督管理职责。指导良繁体系建设。负责资源环境工作。牵头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人:王 力 联系电话:0839 5583261

6.兽医兽药股

牵头组织兽医标准化和体系建设。负责起草全县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兽医从业人员和中兽医、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依法依规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防灾减灾。拟订全县饲料及添加剂、兽药(渔药)及兽医器械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饲料及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兽药(渔药)及兽药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拟订兽药(渔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负责饲料、兽药(渔药)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负责人:王成兵 联系电话:0839-5583069

7.苍溪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报告;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工作与效果评估;负责动物强制免疫质量监测及防控效果评估;负责动物疫情信息分析评估与预警预报;负责动物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承担兽医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和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

主任:李开均 联系电话:0839-5587720

8.苍溪县畜牧水产发展中心

负责起草全县渔业发展政策、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渔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管理和渔政渔港、网具监督管理。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承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病害防控、渔事纠纷处理等相关工作。指导渔业防灾减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承担水产种苗等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承担县畜牧水产发展中心职责。

主任:李洪斌 联系电话:0839-5583476

9.市场与信息化股(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股)

编制全县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收储运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业农村信息化和数字乡村发展有关工作,提出项目建设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负责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负责农产品产销对接和促消费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承担农业统计、农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有关工作。负责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管理。推动绿色、有机等优质农产品发展,承担培育地理标志农产品有关工作,建立地标农产品协同保护和产业培育体系。承担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拟订农产品品牌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广、监管、保护等有关工作。牵头开展全县农业对外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承担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协调管理与有关农业国际组织或机构合作交流事务。指导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组织开展农业会展活动。负责机关外事侨务、涉农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承担涉及港澳台地区有关农业事务。牵头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

股长:岳 红 联系电话:0839-5583513

10.农业机械化股(安全监管股)

负责拟订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机械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指导农机库棚、农业机械作业通行条件等基础设施建设。编制、推荐支持推广农机产品目录。拟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牌证核发和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牵头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承担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调解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拟订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指导农村机电提灌建设。

股长:李 晋 联系电话:0839-5583978

11.苍溪县农业科教站(科技教育股)

牵头农作物、畜禽、水产等新品种育种攻关,组织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协调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的管理。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农业科技推广等公益性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牵头研究拟订全县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职称评定、生产生活扶持等制度。负责全县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指导培训基地建设。负责高素质农民职称认定工作。研究拟订农村实用人才、技能型人才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工作。研究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引导家庭农场行业组织建设。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农业物种管理有关工作。以及承担农业科教站职责。

站长:邢丽华 联系电话:0839-5583760

12.苍溪县植物保护站

制定全县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控预案;负责全县开展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开展全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应急防控;组织并指导全县开展大面积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工作;负责开展植保新技术、新药械的试验、示范和推广,促进全县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生产;指导全县农药的安全使用,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全县农药行政执法工作。

站长:周 兵 联系电话:0839-5587517

13.执法一中队

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等方面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执法检查和查处。

队长:张爱平 联系电话:0839-6091352

14.执法二中队(县动物卫生监督股)

负责组织对渔业及水产品的执法检查与查处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等方面的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违法行为查处;负责动物防疫、兽医医政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负责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兽医器械等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执法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动物卫生风险评估;负责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及动物疫情扑灭工作的监督;承担生猪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和认定;负责生猪收购、贩运、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队长:李 军 联系电话:0839-6091353

15.执法三中队

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宅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农村集体资产、农民负担、农村能源等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执法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队长:李小刚 联系电话:0839-6091354

二、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51人)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1

米琳华

23070119030

27

蒲 辉

23070119040

2

赵晓梅

23070119031

28

唐 昕

23070119029

3

王 洪

23070119032

29

杨 斌

23070119060

4

薛太军

23070119033

30

杨君华

23070119061

5

刘 华

23070119034

31

赵丽萍

23070119062

6

赵中富

23070119037

32

刘小斌

23070119063

7

刘卫萍

23070119038

33

朱爱萍

23070119064

8

熊朝宣

23070119039

34

邓 勇

23070119065

9

王祯瑜

23070119026

35

李洪斌

23070119066

10

戴志选

23070119041

36

刘 琼

23070119067

11

李 军

23070119042

37

岳 红

23070119068

12

李小刚

23070119024

38

戴新民

23070119069

13

文纯友

23070119045

39

李冬梅

23070119070

14

文疆军

23070119046

40

韩安顺

23070119071

15

王成兵

23070119028

41

陈 燕

23070119073

16

王春蕾

23070119025

42

魏 洪

23070119075

17

向茂欣

23070119050

43

刘艳秋

23070119076

18

周玉辉

23070119051

44

张爱平

23070119021

19

代 艳

23070119052

45

王晓琼

23070119078

20

陶 晶

23070119053

46

罗 强

23070119098

21

朱 巧

23070119054

47

覃胡林

23070119022

22

淳正松

23070119055

48

胡彦佩

23070119043

23

赵亚楠

23070119056

49

何卓岭

23070119036

24

淳裕惠

23070119057

50

张华东

23070119023

25

温晓翠

23070119058

51

陈 颖

23070119035

26

何嘉乐

23070119027




三、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苍溪县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四、苍溪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一)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

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较大数额罚款;

2.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3.责令停产停业;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5.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6.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重大行政强制:

1.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2.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3.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五、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苍溪县人民政府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8号(苍溪县司法局一楼)

2.行政诉讼

单位:苍溪县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北门沟路298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苍溪县农业农村局执法监督股

地址: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0号(江南新区政务中心2号楼4楼)

投诉电话:0839-5587657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3.《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1.《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公布)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第180号公告)

3.《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年版)

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


七、苍溪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5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专业机构核查

2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情况

现场检查

3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4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县农业农村局

种子质量、标签、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专业机构核查

5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对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等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专业机构核查

6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县农业农村局

对农药生产、经营、标签、使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专业机构核查

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档案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专业机构核查

8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情况;相关制度和台账

现场检查

9

植物检疫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植物检疫相关检疫内容

现场检查

10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专业机构核查

11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生产、经营、使用兽药的规范情况

现场检查

12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相关内容和登记台账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二)市场主体库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基础数据库(名录库)

(三)2025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任务名称

查对象

抽取

类型

抽查比例

或数量

检查

方式

实施

层级

抽查完成

时限

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事项

参与部门

参与部门事项

1

农药监督抽

查检查

农药经营者

定向

企业按照信用风险分类A类抽1%,B类抽5%,C类抽20%,D类抽40%

现场

检查

6 月 30 日前

县农业

农村局

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对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的检查

2

肥料监督抽

查检查

肥料生产 经营者

定向

企业按照信用风险分类A类抽1%,B类抽5%,C类抽20%,D类抽40%

现场

检查

6 月 30 日前

县农业

农村局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对肥料登记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化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的检查

3

种子监督抽

查检查

种子生产

经营者

定向

企业按照信用风险分类A类抽1%,B类抽5%

现场

检查

6 月 30 日前

县农业

农村局

对种子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对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的检查

4

兽药监督抽

查检查

兽药经营

主体

定向

企业按照信用风险分类A类抽1%,B类抽5%

现场

检查

7 月 31 日前

县农业

农村局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对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的检查

5

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监督 抽查检查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生产经营

主体

定向

企业按照信用风险分类A类抽1%,B 类抽5%

现场

检查

7月31日前

县农业

农村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县应急局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八、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农法发〔2023〕3号)

广元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广司发〔2022〕16号)

九、苍溪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2024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1.双随机抽查:开展双随机检查66次,检查市场主体145个;联合检查10次,检查市场主体12个;

2.行政许可:申请总数956件,予以许可956件;

3.行政处罚:作出决定43件,罚没金额9.3967万元;

4.行政检查:441次。

十、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分类检查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实施机关

检查事项等级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一般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一般

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3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一般

检查

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第十五条“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规定。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经认定合格,应当在基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第二十八条“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应当包装,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等条款。


4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一般

检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5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一般

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6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一般

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一般

检查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一般

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9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一般

检查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10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一般

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11

植物检疫检查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一般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12

对养殖场屠宰场“瘦肉精”监督检查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一般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3

对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一般

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10月7日起施行)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14

对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一般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15

对水产苗种生产与检疫监督检查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一般

检查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产种苗工作。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苗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施行)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苍溪县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不处、免处”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类别

适用条件和情形

适用依据

1

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未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苍溪县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从轻、减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类别

适用条件和情形

适用依据

1

行政处罚

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苍溪县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类别

适用条件和情形

适用依据

1

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十一、苍溪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对当年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事前公开:在政府网站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权力、执法救济渠道、自由裁量标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行政执法文书样式、案卷评查制度等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事中公示:执法人员需持证上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事后公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应当子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确保执法行为可追溯。

文字记录:规范执法文书,确保案件材料完整归档。音像记录:配备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听证等重点环节全程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建立电子档案系统,确保执法记录可长期保存、随时调阅。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规范执行《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确保执法决定合法合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中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适用听证的;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财产;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决定;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大行政强制主要包括: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是组织执法人员学习“三项制度”操作规范,提高执法能力。二是推动执法数据联网,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和智能监管。三是将“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