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苍溪县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苍溪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5-08-22 字体: [ ]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检查方式(检查类型)


检查
主体


承办机构

联合部门


时间
安排
(检查频次)


实施层级


第一责任
层级(建议)


能否预约

备注

法律效力位阶


依据内容
(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209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编制报告表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检查内容: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企业规范执行水土保持政策情况的检查


检查要求:按“三同时”要求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缴纳水土保持费用、自主验收等情况检查

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苍溪县水利局

水土保持股


全年至少一次







210

防洪工程设施水毁修复监督检查

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和安全度汛相关责任人单位

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洪工程设施水毁修复工作的通知( 办防函 [2023] 1113号)》六、强化项目监管。按照《水旱灾害防御统计调查制度(试行)》相关规定,建立水毁修复项目台账,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工作机制,强化项目管理、进度管理、质 量管理、安全度汛措施落实等。加强水毁修复监督检查,重点督查水库、重要堤防、水文测报设施、穿堤建筑物等修复项目,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

检查内容:防洪工程设施水毁修复项目规范建设的检查


检查要求:对组织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苍溪县水利局

河湖管理股


全年至少一次







211

水资源管理行政检查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河道内、河道

外取水户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 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检查内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企业等规范执行政策的检查


检查要求: 取水许可申请资料完整性、 取水工程验收资料完整性、取水计量设施运行、取水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等情况检查


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苍溪县水利局

水资源股


全年至少一次







212

水资源调度管理行政检查

纳入调度管控对象(含省级调度名录)的河道内、河道

外取水户

省政府规章

《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针对日常调度和应急调度的不同情况,运用自动化、实时化、智能化 监测手段,采取巡回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驻守监督检查、联合监督检查等方式,保障 水资源调度目标的落实。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 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检查内容:纳入调度管控对象的企业等规范执行政策的检查


检查要求: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编制所需计划建议等资料报送、水资源调度信息化平台运用、用水总量 断面流量( 水位、 水量) 等水资源调度控制要素保障等情况检查


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苍溪县水利局

水资源股


全年至少一次







213

节水管理行政检查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河道外取水户,公共管网内非

居用水户、重点监控用水单位

行政法规

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 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检查内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企业等规范执行政策的检查


检查要求: 计划用水执行、节水设备和器具使用情况、用水定额管理、节水宣传开展等情况检查

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苍溪县水利局

水资源股


全年至少一次







214

河道砂 石管理 行政检查

已申领河道采砂许可的单位、有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的单位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 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规范经营活动的检查


检查要求:河道采砂许可执行情况和.疏浚砂综合利用等情况检查




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苍溪县水利局

河湖管理股、河湖管理站


全年至少一次







215

农村饮水安全安全检查

农村供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

项目的管理、建设等单位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

(二)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依照村镇供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

(四)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五)接受水行政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检查和农村供水水质全检查


检查要求: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运行管理、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及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水质检测监测、水质净化处理设施设备的配备、水质达标等情况检查

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苍溪县水利局

农村水利股


全年至少一次







216

在建水利工程监督检查

在建水利工程管理、建设等单位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检查内容: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检查要求: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苍溪县水利局

苍溪县水利水电质量监督管理站


全年至少一次







217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监督 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或监理工

程师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 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 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检查要求: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 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情况级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苍溪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全年至少一次







218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 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甲级和乙级检测单位及被给予行政处罚的检测单位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检查内容: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对资质等级标准、转包、违规分包行为、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等情况检查

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苍溪县水利局

苍溪县水利水电质量监督管理站


全年至少一次







219

工程质量监督巡查

厅直管大中小型在建工程项目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 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检查内容:质量监督项目站(组)规范建设检查


检查要求:对机构、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的检查

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苍溪县水利局

苍溪县水利水电质量监督管理站


全年至少一次








220

工程稽察



大中型在建工程项目,被投诉举报的水利工程项目、重点小型水利建设





部门规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 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对建设、施工、监理、监督管理等的检查

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苍溪县水利局

广元市水利局、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全年至少一次







221

对水利行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

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及

较复杂、危险性较高的水利工程









法律

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 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检查内容: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安全专项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宣传、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等的检查

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苍溪县水利局

水旱灾害防御股

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全年至少一次







221

对水利行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监督 检查



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 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 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维护生 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其正常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并对监督管理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和 业务秘密依法予以保密。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 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 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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