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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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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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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 罚 |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行政处罚 |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
工业经济运行股 |
1.立案责任: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五条。 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五条。 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4.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9-522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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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 查 |
工业节能监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安全环保股 |
1.检查责任:依法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执行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2.《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八条。 |
追责情形: 1.《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2.《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八条。 3.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9-522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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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 查 |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行政检查 |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
工业经济运行股 |
1.检查责任: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五条。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
追责情形: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五条。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3.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9-522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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