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邹丽琼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苍权字第2014018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2014第01338号)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杨军、邹丽琼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