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光、孙菊华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苍权字第2012006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2012第01524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晓光、孙菊华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