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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红十字会关于苍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79号建议办理结果的复函

发布机构: 苍溪县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 2019-09-06 字体: [ ]

朱成春、庞绍卫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社会救援力量的建议》收悉,该建议为完善我县救援体系建设,调动我县民间救援力量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最大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此,我会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政府对民间救援队伍的支持引导力度问题

近年来,我县把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援作为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统筹研究部署、同步推动实施。一是组织领导。将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援作为本地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每年协同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推动社会力量在救援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引导规范。县红十字会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的灾害救援职责,于2015年5月开始筹建苍溪县聚爱救援协会(苍溪红十字救援队),历时三年,于2018年9月正式成立注册,成为我县首个规范化管理的社会救援组织。下一步,我县将继续加大对社会救援力量的支持力度。

1.搭建服务平台。相关部门尽可能为社会力量参与救援提供便利、服务和保障。一是主动为志愿参与救援工作的社会力量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给予救援队员身份认可和必要的权限。二是把专业能力强的社会救援力量纳入县应急救援力量人才队伍建设体系,组织开展救援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能力。三是组织建立协调服务平台,在开展应急救援过程中,统一调度指挥并主动为其做好衔接沟通工作,开启交通、意外保险等紧急救援“绿色通道”,邀请有关社会救援组织参加工作部署会议,通报和共享救灾救援等工作信息。

2.给予公益补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有关要求,积极协调县有关部门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项目、内容和标准,为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3.加强监督管理。协调各业务指导部门进一步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救援行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督促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开展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强化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

二、关于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问题

目前,苍溪红十字救援队是全县唯一一支正式注册登记的民间公益救援组织。自成立以来,为支持社会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县红十字会为救援队提供专用办公室和装备室2间,县应急管理局、县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按年度为其拨付资金专门用于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购置,并呼吁社会各界募集资金。目前,在8个爱心企业,18位爱心人士的支持帮助下,先后接受捐赠资金和装备30余万元,逐步备配起队服、作训服、防护服、对讲机、救援船只、水下救援机器人、山地救援装备、防护物品等基本救援设备,使救援行动得以顺利开展。

下一步,县委县政府将继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广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的作用、意义、成效和典型事迹,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援工作。借助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救援工作总结、公益慈善表彰、社会组织表彰等途径和方式,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救援专业能力强、发挥作用好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积极舆论导向,营造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自愿支持公益救援的良好氛围,为社会救援组织争取更多的资金物质支援。

三、关于完善应急救援保障机制问题

应急救援是面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突发事件,特别是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具有时效性强、处置风险大、能力要求高等特点,提高专业救援技能是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消防、武警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我县应急救援的主力军。下一步,县政府将统筹规划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种类、数量、层次、布局等,探索制定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保障人员、装备、资金等方面的持续稳定投入,推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运行进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社会救援力量,作为应急救援的有力补充,我县坚持民政部《指导意见》中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就近就便,自愿参与、自助为主”的基本原则,鼓励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不摊派任务。参与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所需资源和条件以自我提供为主。各相关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成绩突出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物资及装备损耗、人身保险等费用,视其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意见。



苍溪县红十字会

201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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