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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81号建议办理结果的复函

发布机构: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5-09-15 字体: [ ]

田德彬、韩波林、张晓霞、张利平、冯勇、陈镰文、权玉先、赵莉文、辜晓艳、王中科、宋彬、杨毅、王德权、李斌代表:

你们在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哈重特高压等重大项目实施后调整农村宅基地用地及产业配套”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将结果复函如下:

一、关于“特高压线下房屋拆除后未利用完土地建房”问题

一是哈重特高压工程建设占用土地属于临时用地,在建设完成后应当复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第五十三条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压线路的保护区范围通常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一定距离(如10米至20米不等),具体取决于电压等级。因此,在高压线保护区原房屋已被拆除后,不能在周边建房。二是高速路征拆范围未利用完的复垦宅基地,高速路建设征地后,征收土地所有权由集体变更为国有,农村村民修建住宅一般应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故无法纳入宅基地选址范围。

二、关于“部分群众选不到地址建房、部分群众选址建房的地方面积小”问题

当前我县农村建设用地供需矛盾较为突出,部分村庄规划规划上直接影响了农民建房的选址和面积。且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作为土地所有者,但在宅基地的分配和农村住房“建新拆旧”上管理缺位,大多数村民自行协商解决建房用地,导致宅基地分配失灵。我局将协同配合县级有关部门进一步分析收集我县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核准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保满足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群众选址占用一般耕地、林地的可依法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后进行宅基地审批,后续将进一步加强工作沟通,缩短审批时限,持续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三、关于“跨户、跨组、跨村建房”问题

根据《苍溪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苍府办规〔2024〕2号),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口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村民可依法申请宅基地。跨组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申请且经迁入组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可按程序审批。跨村建房审批现行宅基地管理政策暂不允许执行,仅部分市、县作为试点探索推进,我县当前未纳入试点工作地区范围。后续我局将根据城乡融合试点推进农村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利用等相关工作,探索完善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制度,以维护广大农户建房合法权益。

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意见。

联系人:温仕雄    联系电话:0839-5583110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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