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君委员:
您在政协苍溪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简化农用地转用手续办理程序保障乡镇发展用地的提案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就提案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审批层级过高,乡镇自主权受限”问题。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申报材料繁琐,重复审查现象突出”问题。针对集建用地农转用办理流程、材料,我局已按规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办理流程职责的通知》(苍自然资发〔2024〕40号)文件,对办理流程、申报材料进行优化精简。
三、关于“市县协同不足,审批效率低下”问题。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项目用地均需出具用地合理性说明。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要求,需结合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就用地规模、功能分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进行审核把关,必要时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小于0.2公顷的项目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同时,我局将加强对项目业主的业务指导,推行“保姆制”服务模式,严格审核把关,全力提升项目组卷审批效率。
四、关于“政策执行僵化,缺乏分类管理”问题。为进一步降低审批层级,高效保障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村产业等建设用地,四川省人民政府已将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市、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授权市人民政府行使。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9日